使用“废机油”刷一刷钢管扣件怎么就涉嫌犯罪了呢?

发布时间:2021-10-12 15:36:00 来源:浙江正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近,有个别建筑设备租赁经营者由于使用“废机油”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这一事件一时在行业中激起轩然大波,广大经营者难以理解:使用“废机油”刷一刷钢管扣件怎么就涉嫌犯罪了呢?下面由杭州市建筑设备租赁商会法律顾问单位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为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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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有毒物质”)

根据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机油”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214-08)。《中华人民共得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均应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处置“废机油”或含有“废机油”的污染物时,应交给有专门资质的单位处理,个人擅自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属于违法行为。

另外,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下列物质就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有规定的危险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也就是说,“废机油”就是刑法意义上的“有毒物质”。

 收集、贮存、处置“废机油”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如前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废机油”经营活动的应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广大建筑设备租赁经营者通常不具备该许可证。因此,如果建筑设备租赁经营者存在大量收集、贮存“废机油”,参与“废机油”的买卖,则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但如果仅是购买自用,则不存在触犯非法经营罪的风险。而更普遍的情况是,建筑设备经营者在使用“废机油”处理钢管、扣件的过程中,因故意、放任或虽不懂其具体危害性但知其有害(刑法修正案八以后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已经改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污染环境罪)而随意倾倒“废机油”(或含有“废机油”的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则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这是广大建筑设备租赁经营者有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

(一)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建筑设备租赁经营者如果存在收集、贮存、处置“废机油”经营活动的行为即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量(《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就可能达到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从而涉嫌非法经营罪。因此,建筑设备租赁经营者切不可为了点蝇头小利而从事收购、倒卖“废机油”的经营行为。

   (二)污染环境罪

从广大建筑设备租赁经营者实际使用“废机油”的情况来看,有可能触犯污染环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款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等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也就是说,污染环境罪表现为违反国家法规,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给大家列举几种与行业相关的因处置“废机油”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情形: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机油”(或含“废机油”污染物)三吨以上的

根据司法实践,这里所要求的“三吨以上”不仅是指纯粹的“废机油”,应当还包括含有“废机油”的污染物,比如粘有“废机油”的包装袋、含有“废机油”的泥土和水、贮存过“废机油”的容器等等,只要经鉴定能够检测出含有“废机油”的污染物都可以包含在内。因此,广大建筑设备租赁经营者对此应高度重视,立即排查场所内是否存在上述污染物,如果有应找公司处置,不得随意堆放、丢弃。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废机油”(或含“废机油”污染物)的

为保护饮用水的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司法解释规定,只要是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不论数量多少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而“废机油”(或含“废机油”污染物)即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有毒物质之一。因此,对于广大建筑设备租赁经营者来讲,应避免将租赁物存放场地选择在水源、公园、保护区周边,降低违法风险。

3、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废机油”(或含“废机油”污染物)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如果在二年内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机油”(或含“废机油”污染物)受过行政部门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又实施前述行为,同样不考虑第三次行为的情节,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因此,如在此前受到过行政处罚的经营者,应特别注意。

4、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这里主要考虑的是致使公私财产损失的情况,建筑设备租赁经营者使用“废机油”通常是用于保养租赁物,违法所得很难计算。一般出现排放、倾倒、处置行为后,司法机关会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的损失(或治理、恢复环境所需要的资金数额)进行鉴定,如果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就构成污染环境罪。

5、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律师特意将这一情形列出,考虑到建筑设备租赁行业的现状,需要大面积的场地堆放租赁物,如果经营者长期在场地内使用“废机油”处理租赁物,“废机油”随雨水渗入地下,则很可能会对场地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可能因符合这一情形被追究刑事责任,广大建筑设备经营者应特别重视该种情况,及时排查各自场地内的情况。

6、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了十七款具体的构成污染环境罪的情形,而第十八款以“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进行兜底,也就是说即使不具有前面十七种具体的情形,但只要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不管是哪种情形,均可能构成犯罪,这是典型的以结果为导向的归罪模式。因此,广大的建筑设备租赁经营者一定要环境保护的意识,避免涉嫌刑事犯罪。


案例

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浙0122刑初428号

案  由: 污染环境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6月03日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被告人朱某某租用桐庐县横村镇浪石村洪山原造纸厂厂房作为加工点,收购旧塑料瓶进行塑料碎片加工作业。2017年12月开始,被告人朱某某购买大量废机油桶进行塑料碎片加工作业。2018年4月26日,桐庐县公安局与桐庐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加工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加工点内有大量的废机油桶碎片及化工原料桶、废机油桶等物。经计量称重,该加工点内废机油桶混合塑料碎片共计6420千克,均认定为危险废物。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朱某某租用桐庐县横村镇浪石村洪山原造纸厂厂房作为加工点,收购旧塑料瓶进行塑料碎片加工作业。2018年2月开始,被告人朱某某购买大量废机油桶进行塑料碎片加工作业。2018年4月26日,桐庐县公安局与桐庐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加工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加工点内有大量的废机油桶碎片及化工原料桶、废机油桶等物。经计量称重,该加工点内废机油桶混合塑料碎片共计6.42吨,均认定为危险废物。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的家属积联系合法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并缴纳了全部费用,对被告人朱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俞明荣

人民陪审员 胡安富

人民陪审员 胡敏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对广大建筑设备租赁经营者的建议

1、不要参与收集、贮存、处置“废机油”的经营活动;

2、对于尚存自用的“废机油”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倾倒“废机油”,不得随意堆放、丢弃含有“废机油”的污染物,并找处理公司回收处置;

3、对已经被污染的场地立即停止使用“废机油”,避免造成土地永久性破坏;

4、建议广大建筑设备租赁经营者立即停止使用“废机油”处置租赁物,改为使用更环保的材料,即使增加部分成本也比涉嫌犯罪要划算。

转载: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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